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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海洋领域法律法规仍空白 代表委员建议尽快加强立法

海洋网 2020-09-15

 

随着我国涉海活动范围不断扩大,海洋事务面临越来越复杂的局面,海洋也逐渐成为国与国竞争的一个新空间。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多部涉海法律法规,但是各领域立法资源配置不均衡,多个领域仍处于空白状态。在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个代表委员就加快海洋相关立法提出建议意见。

 

我国亟需制定一部基础性、
纲领性《海洋基本法》
全国人大代表邵志清



“从传统意义上来说,我们对海洋意识是比较薄弱的。”邵志清代表表示,“我们经常强调我国有960多万平方公里的国土,但我们还有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对于海洋国土,我们的意识仍不够强。”邵志清指出,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多部涉海法律,但各领域的立法资源配置不均衡,海洋资源管理类数量多,海洋主权和海洋安全类数量少。

 

邵志清代表指出,我国机构改革之后,需要一部海洋基本法来统领协调涉海法律关系,引领和推动构建科学合理的海洋事业发展体系。本轮机构改革对海洋管理体系进行了较大调整,与海洋自然资源相关职能划入自然资源部,海洋环境保护相关职能调整到生态环境部,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划归武警部队。这当中涉及到一些法律关系需要重新理顺、协调。

 

“因此,亟需尽快制定一部基础性、纲领性的《海洋基本法》来统领我国涉海法律法规,提升海洋综合管理和统筹发展能力,维护海洋权益,推动我国从海洋大国迈向海洋强国。”邵志清代表表示,《海洋基本法》的内容应考虑海洋主权确定、海洋规划制定、海洋资源利用、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科技创新、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国际合作、海洋管理体制设计等方面。

 

探索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及相关政策改革
住琼全国政协委员王路



住琼全国政协委员王路建议,在海南先行先试,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特别船舶登记制度,并在该制度框架内开展相关配套政策改革试点工作。

 

据了解,截至2017年底,我国船队船舶保有量236.8百万载重吨,占世界船队的比重为13%,排行世界第三。但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严格的船舶登记制度,在企业税收、船舶检验方面均有严格要求,船东为降低营运成本,多选择到登记条件宽松、税费征收较低的国家进行登记。在王路看来,在海南探索建立更加开放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并开展相关配套政策改革,对吸引中资船舶登记、促进航运及相关产业发展以及提升我国国际航运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

 

王路指出,我国现行船舶登记的主要依据是《船舶登记条例》《担保法》《中外合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实行开放船舶登记制度的国家及地区相比,主要存在船舶检验制度制约、税收制度制约、融资环境制约、业务流程较为繁琐等四个方面制约及问题。

 

王路建议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开展免征船舶进口关税、减免船舶购置增值税相关工作。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牵头研究推进航运企业税收制度改革。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海运业税收优惠政策,对自由贸易港内注册的国际海运企业实行简税制、抵税赋政策,对国际海运企业远洋船员实行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从而吸引中资方便旗船舶回国登记。

 

另一方面,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出台支持改善船舶融资环境相关政策。为船舶融资提供更加优惠的信贷条件,降低购船、造船贷款利率;放宽贷款限制,延长还贷期限;给予航运、造船政策补贴;强化金融行业与航运相关专业机构合作,丰富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

 

王路还建议,由交通运输部牵头制定更加开放的船舶登记相关管理规定,对标国际先进做法,放宽对国际船舶登记的船龄要求;简化国际船舶登记操作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制定更加开放的检验制度,允许国际船级社协会认可的所有成员机构开展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检验业务。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立法工作,对标国际知名自贸港船舶登记制度,出台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法律法规,将该制度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法律环境。

 

邮轮安全管理尚无"法"可依
应尽快增加邮轮立法内容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徐珏慧



“目前在中国运营的邮轮虽然都是外籍邮轮,但乘客基本都是中国人,我们必须关注在中国运营的邮轮的安全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徐珏慧就《关于在增加邮轮安全相关内容》提出议案。

 

目前在中国市场运营的邮轮主力船型在10-15万吨,单船载客量在4000-5000人。中国已成亚洲最大、全球第二大邮轮客源国市场。上海作为全国六大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之一,要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国际航运中心这一国家战略目标,打造世界先进的海空枢纽,进一步完善邮轮运行保障体系必须可少。

 

徐珏慧代表从事邮轮相关工作已有10年,长期关注邮轮安全问题,并致力于推进针对邮轮安全的立法。“邮轮具有特殊性,一个航次乘客动辄四五千人,安全隐患极大。而整个邮轮安全管理,国内其实是无法可依的”,徐珏慧还指出,邮轮安全管理目前存在案(事)件处置困难、缺乏邮轮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情况。

 

她在调研报告中指出,由于我国现行《海商法》和《旅游法》对于邮轮旅游均没有直接规定,在处理类似上文所述的事故时没有可以依据的准则,导致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不利于邮轮游客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邮轮安全进行单独立法是最彻底的解决办法,但立法耗时太长也是一个弊端。“退而求其次的办法是在现有法律里面加入邮轮安全的内容”,徐珏慧代表为此还参加了去年全国人大海安法调研,探求借海安法修法增加邮轮安全相关内容的可能性。

 

“这次提交的议案是想从现有法律突破试试看。希望海安法修法能够给予游轮安全问题适当的考虑。”徐珏慧代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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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洋网综合整理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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